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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邓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邓沛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4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毓,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梦,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沛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邓沛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任 科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