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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29号原告: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村友林街22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魏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光、闫永军,石家庄市新华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河北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侠,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腾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