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邹立坚与赵克勇,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长军,于莹,邹立坚,赵克勇,李旭,马长军,于莹,邹立坚,赵克勇,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长军。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莹。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立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学,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克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长军、于莹因与上诉人邹立坚、被上诉人赵克勇、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长军、于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长军、于莹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3.29元(马长军、于莹已交),由马长军、于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