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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慧娟、施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娟,施民,羊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375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娟,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施民,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羊卫芬,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陈慧娟与被执行人施民、羊卫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施民、羊卫芬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暂执行到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羊卫芬位于望民巷31号1幢503室房产已在另案进行处置【(2016)浙0702执4180号】,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施民、羊卫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3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 鼎 力执 行 员 季 钰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汪 剑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