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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与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34849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有货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3484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琅峰饲料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