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周殿才、周利等与朱学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殿才,周利,周伟,周艳,朱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周殿才,男,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周利,女,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周艳,女,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朱学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周殿才、周利、周伟、周艳与被执行人朱学生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4513.0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学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朱学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朱学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朱学生逃避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朱学生,随时予以拘留。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