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海红与夏晓锋、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红,夏晓锋,陈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36号原告:胡海红,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夏晓锋,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陈丽芬,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胡海红诉被告夏晓锋、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胡海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力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