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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4、358、359、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淑君、罗勇诉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霞,欧建军,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民初334、344、346、347、348、350、351、352、354、358、359、360号原告李霞、欧建军等21人(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表一
 
 
 
 
 案号
 
 
 原告及身份信息
 
 
 
 
 (2017)川0132民初334号
 
 
 李霞。
 欧建君。
 
 
 
 
 (2017)川0132民初344号
 
 
 王海燕。
 
 
 
 
 (2017)川0132民初346号
 
 
 尹洪兵。
 胡娟。
 
 
 
 
 (2017)川0132民初347号
 
 
 王瑶。
 徐勇。
 
 
 
 
 (2017)川0132民初348号
 
 
 刘淑君。
 罗勇。
 
 
 
 
 (2017)川0132民初350号
 
 
 银杰。
 
 
 
 
 (2017)川0132民初351号
 
 
 何小兰。
 唐道武。
 
 
 
 
 (2017)川0132民初352号
 
 
 黄伟。
 杨先国。
 
 
 
 
 (2017)川0132民初354号
 
 
 谢娟。
 张智峰。
 
 
 
 
 (2017)川0132民初358号
 
 
 朱晓映。
 
 
 
 
 (2017)川0132民初359号
 
 
 王敏。
 向海生。
 
 
 
 
 (2017)川0132民初360号
 
 
 曹礼琴。
 王文建。
 
 
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霞、欧建军等21人与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霞、欧建军等21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伟、王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欧建军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附表二
 
 
 
 
 案 号
 
 
 原 告
 
 
 房屋地址
 
 
 约定交房时 间
 
 
 实际交房时 间
 
 
 购房款
 
 
 主张金额
 
 
 
 
 (2017)川0132民初334号
 
 
 李 霞
 鸥建君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42293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958.982元
 
 
 
 
 (2017)川0132民初344号
 
 
 王海燕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78454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250.996元
 
 
 
 
 (2017)川0132民初346号
 
 
 尹洪兵
 胡 娟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77417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070.558元
 
 
 
 
 (2017)川0132民初347号
 
 
 王 瑶
 徐 勇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24247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818.978元
 
 
 
 
 (2017)川0132民初348号
 
 
 刘淑君
 罗 勇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510811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881.114元
 
 
 
 
 (2017)川0132民初350号
 
 
 银 杰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530359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2282.466元
 
 
 
 
 (2017)川0132民初351号
 
 
 何小兰
 唐道武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94737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6084.238元
 
 
 
 
 (2017)川0132民初352号
 
 
 黄 伟
 杨先国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90828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5404.072元
 
 
 
 
 (2017)川0132民初354号
 
 
 谢 娟
 张智峰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76937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987.038元
 
 
 
 
 (2017)川0132民初358号
 
 
 朱晓映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59260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9911.24
 
 
 
 
 (2017)川0132民初359号
 
 
 王 敏
 向海生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502059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358.195元
 
 
 
 
 (2017)川0132民初360号
 
 
 曹礼琴
 王文建
 
 
 X幢X单元X层X号
 
 
 2015.5.31
 
 
 未交房
 
 
 479584元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3447.616元
 
 
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霞、欧建军等21原告于2013年、2014年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新津的房屋(房屋地址详见附表二),21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购房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是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房屋周围配套设施一直没有完成,案涉房屋所在的楼盘整体至今尚未竣工验收,房屋至今未交付原告。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李霞、欧建军等21人明确表示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李霞、欧建军等21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票据、海悦豪庭二期房屋进度承诺书、银行贷款合同及21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成都津汇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被告在约定交房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的事实存在。但该楼盘现尚未竣工验收合格,至今交房条件尚未成就。在因被告原因致使交房条件不成就的情形下,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释明,李霞、欧建军等21原告均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表明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要以房屋交付或交房条件成就为基础。故21原告现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房屋交付条件尚不成就的情形下无法支持。但待交房条件成就后,21原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霞、欧建军、王海燕、尹洪兵、胡娟、王瑶、徐勇、刘淑君、罗勇、银杰、何小兰、唐道武、黄伟、杨先国、谢娟、张智峰、朱晓映、王敏、向海生、曹礼琴、王文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分担详见附表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莉 附表三
 
 
 
 
 案号
 
 
 原告
 
 
 诉讼费预交情况(元)
 
 
 诉讼费分担
 
 
 
 
 原告
 
 
 被告
 
 
 原告
 
 
 被告
 
 
 
 
 (2017)川0132民初334号
 
 
 李 霞
 欧建君
 
 
 862元
 
 
 0元
 
 
 862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44号
 
 
 王海燕
 
 
 940元
 
 
 0元
 
 
 940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46号
 
 
 尹洪兵
 胡 娟
 
 
 938元
 
 
 0元
 
 
 938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47号
 
 
 王 瑶
 徐 勇
 
 
 922元
 
 
 0元
 
 
 922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48号
 
 
 刘淑君
 罗 勇
 
 
 1011元
 
 
 0元
 
 
 1011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0号
 
 
 银 杰
 
 
 1054元
 
 
 0元
 
 
 1054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1号
 
 
 何小兰
 唐道武
 
 
 976元
 
 
 0元
 
 
 976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2号
 
 
 黄 伟
 杨先国
 
 
 968元
 
 
 0元
 
 
 968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4号
 
 
 谢 娟
 张智峰
 
 
 938元
 
 
 0元
 
 
 938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8号
 
 
 朱晓映
 
 
 899元
 
 
 0元
 
 
 899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59号
 
 
 王 敏
 向海生
 
 
 992元
 
 
 0元
 
 
 992元
 
 
 0元
 
 
 
 
 (2017)川0132民初360号
 
 
 曹礼琴
 王文建
 
 
 943元
 
 
 0元
 
 
 943元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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