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菁、蒋连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菁,蒋连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74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菁,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蒋连祥,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张薇,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菁、蒋连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44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洪源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人民陪审员  柳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