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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94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二号桥转盘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1号1栋1层6号。法定代表人:杨卓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具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蔚凤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