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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郭玉峰与董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峰,董洪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287号原告:郭玉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董洪高,男,汉族,1959年4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郭玉峰与董洪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玉峰于2017年4月16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无书记员  蒋晓妮-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