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75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余款双方愿意协商处理。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8万元,剩余款项双方愿意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