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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被执行人闫伟东、陈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军,闫伟东,陈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彦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闫伟东,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生林,男,1968年5月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军与被执行人闫伟东、陈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613.15元,执行费80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生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闫伟东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