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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桂云与张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云,张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80号原告:段桂云。被告:张国利。原告段桂云与被告张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段桂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桂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38元,减半收取243.19元,由原告段桂云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