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桂云与张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云,张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80号原告:段桂云。被告:张国利。原告段桂云与被告张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段桂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桂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38元,减半收取243.19元,由原告段桂云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