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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倪逢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倪逢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凯,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倪逢贤,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逢贤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有关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杭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