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凤杰、李荣柏、陈多申请邹云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杰,李荣柏,陈多,邹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董凤杰,身份证号:2306221967********,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申请执行人李荣柏,身份号码2306221982********,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申请执行人陈多,身份号码2306221987********,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茂兴镇。被执行人邹云开,身份号码2323281968********,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茂兴镇光明村。董凤杰、李荣柏、陈多申请邹云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凤杰、李荣柏、陈多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且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