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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贤与王梗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王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2000号原告:张贤,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梗民,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贤与被告王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贤、被告王梗民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秦会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1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后该款经多次催要,未予偿还。王梗民辩称:借款30万元是事实,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王梗民因经营需要向张贤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由张清州、苗庭华、陈国富、蔡万胜、葛丰收提供担保,并向张贤出具借据两份,借款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借款后,五位担保人共偿还借款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予偿还。2013年2月4日王梗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王梗民通过向张贤等不特定对象借贷的方式从事非法金���活动,其相应的借款目的和用途均属非法,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张贤与王梗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且王梗民已被判处刑罚,张贤出借给王梗民的款项,应通过追赃形式予以解决,不得再向王梗民、王拓提起民事诉讼。故对张贤起诉要求王梗民、王拓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