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余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余翠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715号原告: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刘岗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7021291W(1-1)。法定代表人:汪守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翠芳,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翠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