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鹏与朋友田某某、刘某等人到宁安市通江路“某某某”火锅店吃饭,期间王鹏喝了约五瓶啤酒。次日1时许,王鹏酒后驾驶黑C79S**号起亚牌轿车,从宁安市行驶至牡丹江南收费站时,被执勤的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鹏血液中酒精含量112mg/100ml。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王鹏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表,王鹏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王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从重处罚。王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