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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骏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骏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762号原告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黄沙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883116-6。法定代表人邓鹤松。委托代理人钟锦换,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福骏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翠岗西路10号至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1544294。法定代表人潘国球。委托代理人胡静,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庆,系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骏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由原告东莞市驰鹏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