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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樊某1、樊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1,樊某2,樊某3,樊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民初277号原告:张某,女,194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樊某1,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樊某2,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樊某3,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藁城区。被告:樊某4,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藁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1、樊某2、樊某3、樊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樊某1、樊某2、樊某3、樊某4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吃住及一切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生有三儿一女,丈夫于2015年2月去世。后经村管事人协商三个儿子轮流管吃住、照顾,每个人家住两个月。2016年10月底,轮到樊某2接老人时,被告樊某2不管接送也不让住,经多人说合无效,我住到女儿家至今。被告保良、保河因保山不管,两个人也不接老人,所以我现在住在女儿家。至今三个儿子不管不闻,使我无家可归,无奈将儿女提起诉讼。被告樊某1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被告樊某2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说村管事人说和一事纯虚乌有,什么时间、地点、有谁说和、证人是谁,我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根本就没有这个事,轮流住一事,接住养问题不应该我和樊某1管,我已经管了一年十个月了,有证据。被告樊某3辩称,每个公民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继承老人的财产不履行义务不合理不合法。被告樊某4辩称,兄妹四个人按照乡俗习惯来说没有女儿的事,按照法律来说,有女儿的一份,但是也没有给我房子也没有给我地,我已经赡养老人六个多月了。原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被告樊某1、樊某3、樊某4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被告樊某2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协议书一份。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樊某2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樊某1对樊某2提交协议书无异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樊某3对樊某2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樊某4称樊某2提交的协议书是推翻了的。协议书立了之后又轮流养老人来。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老伴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四被告。张某老伴于2015年2月去世后,被告樊某1、樊某2、樊某3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经其母亲张某提意(议),樊某1、樊某2、樊某3兄弟三人协商同意,樊三皂所承包村东耕地由樊某3继承承包权,所有承包权利义务归樊某3所有。樊某1、樊某2兄弟二人不得干涉。其母亲张某以后生养、死葬一切事务由樊某3负担。樊某1、樊某2兄弟二人对母亲可随自己个人意愿随时进孝,其他事务弟兄三人维护现状。其他承包地归现在承(包)人所承包,均不得为此闹事”。协议下方由樊某1、樊某2、樊某3及中证人樊某5、樊某6签字。该协议订立后,原告在被告樊某3家住了一段时间后,又开始在三个儿子家轮住,每家两个月,轮住一年余。2016年10月底,轮到被告樊某2赡养老人时,不接不管。后原告居住到被告樊某4家至今。另,原告庭后到法庭表示,不愿再跟孩子们一起住,要求住养老院,由被告负担住养老院的费用以及以后生病、住院费用。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已七十多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基于尊重原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因原告明确表示不愿跟随四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住养老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原告该请求于法不悖,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住养老院的费用以及以后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樊某1、樊某2、樊某3兄弟三人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原告住养老院的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由樊某3承担三分之一,由樊某1、樊某2、樊某4均担剩余三分之二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某3自2017年5月始,承担原告张某住养老院费用以及医疗费用(以实际花费票据为准)的三分之一。二、被告樊某1、樊某2、樊某4自2017年5月始,均担原告张某住养老院费用以及医疗费用(以实际花费票据为准)的三分之二。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四被告樊某1、樊某2、樊某3、樊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