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陈佩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12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佩佩,男,1983年12月4日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临海石化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为安徽省萧县,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佩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恩斯��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佩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佩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盘古岭村盛某联厂(现为临海石化有限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佩佩将朱某1打伤致其左侧肋内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佩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佩佩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陈佩佩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佩佩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陈佩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佩佩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陈佩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佩佩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的纠纷,其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陈佩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佩佩已经与被害人朱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佩佩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佩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盘古岭村盛某联厂(现为临海石化有限公司)内,与朱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佩佩将朱某1打伤致其左侧肋内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佩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佩佩与被害人朱某1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佩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卞某、朱某2的证言、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法)鉴(临)字[2016]5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协议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佩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佩佩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佩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佩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佩佩已与被害人朱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佩佩有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佩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孟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贺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