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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生、史顺智与被执行人肖绿云、伍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生,史顺智,肖绿云,伍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生,男。申请执行人:史顺智,女。被执行人:肖绿云,男。被执行人:伍美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生、史顺智与被执行人肖绿云、伍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绿云、伍美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契税2960.76元和专项维修资金3369.6元,及受理费50元,共计6380.36元。现被执行人肖绿云、伍美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