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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希望、王业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望,王业先,林月枝,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希望,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业先,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家庭住址安徽省岳西县,现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林月枝,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安徽省岳西县,现住安徽省岳西县,系王业先妻子。被执行人:王宏,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希望与被执行人王业先、林月枝、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宏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王宏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工资的提取(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