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春香与范林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香,范林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295号原告:任春香,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高中文化,住福泉市,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柏刚成,系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林潮,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徐炜、骆仕超,系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春香诉被告范林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任春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10元,由原告任春香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