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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志东与陈小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东,陈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志东,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周卡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小林,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欧志东与被执行人陈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小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欧志东支付538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2016年7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林持有广东天廷救援技术服务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派员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本市越秀区东川路91号大院20号302房进行搜查,当时被执行人不在家中,仅搜查了扣押了现金人民币600元,该款扣除50元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同年6月23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小林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光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