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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邢建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袁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邢建海,袁春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建海,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燕,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建海、袁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吴宗建代理审判员  孔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