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4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冉茂蓉代发奎与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蓉,代发奎,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茂蓉,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19号。申请执行人代发奎,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19号。被执行人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开发区双宝路(红光三组桥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01941C。法定代表人项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 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