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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万象中学、赵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万象中学,赵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负责人:方东方,该中学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华,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赵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被上诉人赵瑞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蔡县万象中学上诉称,双方在颐和山庄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出现纠纷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瑞华答辩称:双方从未约定由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范畴,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赵瑞华的诉讼请求是偿还借款,故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赵瑞华作为原告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上蔡县为合同履行地。同时,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上蔡县,故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双方已约定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