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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56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民委员会,李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56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李光兴,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崇明路。关于申请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单山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光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光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