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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折某与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折某被执行人姬某本院在执行折某与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某身患重病、欠债很多、生活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