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华新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华新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张冰,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10号。负责人:丰海鹏,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华新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凯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冰,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255号。法定代表人:苏利涛,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华新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张冰、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资产,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冀04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17套房产、冻结了张冰在邯郸市正通典当行有限公司13.33%200万元的股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