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姚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涛,姚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18号之一原告:王志涛,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姚现伟(又名姚献伟),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涛诉被告姚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王志涛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