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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姚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涛,姚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18号之一原告:王志涛,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姚现伟(又名姚献伟),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涛诉被告姚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王志涛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