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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立福与张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2817号原告:许立福,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钦飞,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许立福与被告张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立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291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被告因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至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水泥货款291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张钦飞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至2015年2月11结欠原告货款29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欠条,系被告以欠款人名义出具,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因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截止2015年2月11日结欠原告货款29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时间未作具体约定。此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欠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至2015年2月11日结欠原告货款29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29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双方结算时对货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未作具体约定,故逾期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为限),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钦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立福货款291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为限)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立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许立福负担25元,被告张钦飞负担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