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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全安与徐州市云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安,徐州市云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35号申请人:王全安,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徐州市云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67号新天地商办楼1216室。法定代表人:徐金昆,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全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云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为100万元。担保人吴琼用其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云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10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吴琼所有的车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