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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友科与昌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友科,昌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1241号原告:吕友科,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昌野,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吕友科诉被告昌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友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友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务报酬4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是一个电工,被告在王店乡街××银河KTV,2016原告为被告装修KTV,被告拖欠原告工钱4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昌野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昌野所开的KTV提供劳务(排电),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700元,当时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工资,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2月3日,被告昌野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内容为:“欠条昌野欠电工工钱4700元昌野2016年2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吕友科为被告昌野提供劳务,被告昌野向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昌野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在原告催要劳动报酬时拒不支付,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吕友科支付劳务费4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野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