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贾东奎、王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贾东奎,王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被执行人贾东奎,男。被执行人王占义,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海峰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成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