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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正蓉与郭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蓉,郭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蓉被执行人:郭书平李正蓉与郭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蓉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郭书平从2017年5月15日前开始,以转账的方式每月按时将2000.00元转到申请执行人李正蓉的银行卡上,直至付清86887.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