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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徐春秀、徐成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秀,徐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秀,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成德,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丹玲,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徐春秀与被执行人徐成德、刘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徐成德、刘丹玲欠申请执行人徐春秀借款本金400000元,定于2016年11月15日归还5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5日前还清;二、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还款,则视为全部借款均已到期,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徐春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1月25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成德、刘丹玲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徐成德、刘丹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4036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