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燕玉与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玉,吴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09号原告:黄燕玉,女,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秀兰,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燕玉与被告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燕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燕玉以欲与吴秀兰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玉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燕玉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