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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燕玉与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玉,吴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09号原告:黄燕玉,女,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秀兰,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燕玉与被告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燕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燕玉以欲与吴秀兰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燕玉撤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燕玉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