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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云波,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9131号裁决书,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云波未按裁决书履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云波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醴陵市,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9131号裁决书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恋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