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恢210号申请人:张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共青团路251号3号楼3单元202。被执行人:吴凤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名郡6号楼1单元2101。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吴凤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