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再立与沈伟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再立,沈伟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659号原告:屠再立,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沈伟波,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再立诉被告沈伟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沈伟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史 慧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