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军臣与被执行人王伟、施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臣,王伟,施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孙军臣,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施红雨,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军臣与被执行人王伟、施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伟、施红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军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