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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高绪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高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505。负责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高绪岩,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永合硕丰苑三期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绪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79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