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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35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建国,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倪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