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大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大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27号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宝。被告:陈大朋,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电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大朋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