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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于媛媛、韩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于媛媛,韩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397号原告:刘海涛,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振,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媛媛,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韩春红(系于媛媛丈夫),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苗,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于媛媛、韩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海涛负担。审 判 长  骆新颖人民陪审员  范少康人民陪审员  赵海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