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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传秀诉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秀,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孙传秀。被执行人: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朝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121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孙传秀申请执行内江俊麟赛特摩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