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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铁路局南京货运中心其他用益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喜强,上海铁路局南京货运中心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喜强,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解放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路局南京货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邬志征,总经理。上诉人丁喜强因与上海铁路局南京货运中心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喜强上诉称,诉争房屋是经货场管理方同意,由上诉人以建房的方式,自行出资将该大门封闭,并未违反铁路相关法律,请求将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犯铁路土地使用权及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系铁路经过的行政区划,属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就相关争议向该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审理的主张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巍代理审判员 朱 奕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